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法律關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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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法律關系主體
一、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1.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3)國家
【解釋1】自然人既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國境內或者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解釋2】國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國內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債)。
2.法人的分類
(1)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2)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3)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4)特別法人包括特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3.非法人組織
(1)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2)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二、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權利能力是指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它反映了權利主體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2)法律關系主體要自己參與法律活動,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
(3)行為能力必須以權利能力為前提,無權利能力就談不上行為能力。
(4)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法人,其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其行為能力伴隨著權利能力的產生而同時產生;法人終止時,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消滅。
(5)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①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②16周歲以上(≥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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