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物的維修義務_2019年注會經濟法強化階段知識點
困難只會擊退沒有毅力恒心的人,卻永遠擊退不了具有堅決信念的人。迎接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到來,做一個有信念,夠堅強的備考考生。堅持每天學習,奔向勝利的遠方。
【內容導航】
具體合同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2014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
當你能飛的時候,就不要放棄飛;當你能夢的時候,就不要放棄夢;當你能愛的時候,就不要放棄愛。2019年注會考試即將來臨,為了心中的夢想去奮斗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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