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財產_2019年注會《經濟法》答疑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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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甲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甲為清償其對合伙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萬元個人債務,私自將合伙企業的一臺工程機械以25萬元的市價賣給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獲價款中的20萬元清償了對乙的債務,剩余5萬元被其揮霍一空。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8年)
A.合伙企業有權從丙處取回工程機械
B.乙應將20萬元款項直接返還給合伙企業
C.甲與丙的工程機械買賣合同不成立
D.合伙企業有權就企業所受損失向甲追償
正確答案:D
【知識點】合伙企業財產
答案解析:選項ACD: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對合伙企業有約束力,善意第三人丙有以主張取得工程機械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損失只能向擅自處分企業財產的合伙人甲追償。選項B:甲償還乙債務是另一個法律關系,按照題意,甲負有還款義務,其對乙的清償有效;考生主要的疑慮是用于償債的“錢”有污點(系無權處分所得),要知道,貨幣轉移占有即轉移所有權(“錢”是天使,永遠不會帶著污點飛走)。
【問題】
一般動產只要交付了就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車,船舶,航空器是登記了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的質押,只要交付了就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說的三點對嗎?
【答疑】
一般動產只要交付了就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車,船舶,航空器是登記了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的質押,只要交付了就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您以上說的三點都對。
以上內容是東奧分享的注會經濟法合伙企業財產相關知識點答疑精華,希望能夠助力同學們備考,東奧祝同學們順利通關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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