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_2019年注會《經濟法》答疑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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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有( )。
A.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B.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C.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D.約定或者法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1年,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正確答案:A,B
【知識點】買賣合同
【問題】想問一下c和d都是什么懲罰措施呢?
【答疑】CD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的情形
第一,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k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第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第三,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第四,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第五,約定或者法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1年,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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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教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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