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物保_2019年注會經(jīng)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人生在勤,勤則不匱,注冊會計師考試已經(jīng)進入到基礎備考階段了,為了幫助同學們備考,小編整理了注會經(jīng)濟法基礎班的相關知識點,快來看吧!
【內(nèi)容導航】
人保+物保
【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人保+物保
人保+物保
1.物保由主債務人提供
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執(zhí)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
(1)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執(zhí)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在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以上內(nèi)容是小編整理的注會經(jīng)濟法人保物保相關知識點,希望可以助力考生備考,東奧祝同學們順利通關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jīng)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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