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考試已經進入到基礎備考階段了,勤奮是步入勝利之門的通行證,為了幫助同學備考,小編整理了注會經濟法基礎班的相關知識點,快來看吧!
【內容導航】
定金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定金
定金
1.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3)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5)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以上內容是小編整理的注會經濟法定金相關知識點,希望可以助力考生備考,東奧祝同學們順利通關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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