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設立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2019年注冊會計師備考已經開始了,各位考生備考的時候,如果感覺經濟法需要背的地方太多,抓不住重點,不要著急,小編會每天為同學們整理一些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同學們更好的記憶。
【內容導航】
抵押權的設立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抵押權的設立
抵押權的設立
一、登記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二、登記對抗
當事人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動產的浮動抵押
1.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浮動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浮動抵押即使已經登記,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距離注冊會計師考試越來越近,每分每秒都是非常寶貴的,考生們要多花一些時間進行備考,東奧祝同學們順利通關201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