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_2019年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已經進入到基礎備考階段了,在此階段同學們一定要打牢基礎,為下一個階段做充足的準備,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基礎班的部分知識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內容導航】
建設用地使用權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解釋】《物權法》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則上,除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以及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外,其他對集體土地的建設利用,都必須先征歸國有,然后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考點01:無償劃撥
1.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用于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3.使用期限
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無償劃撥+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無償劃撥+抵押
當事人以無償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對于拍賣所得,在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才享有優先受償權。
6.無償劃撥+出資
出資人以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考點02:有償出讓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2.出讓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4.出讓+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同學們一定要好好復習注會經濟法科目,小編會每天為同學們更新知識點,小編祝同學們都能取得好成績。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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