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_2019注會經濟法基礎階段知識點
注冊會計師已經進入到基礎備考階段了,為了方便大家學習,小編整理了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的知識點,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內容導航】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所屬章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識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難度不大,希望同學們都能通過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