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不知不覺得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離我們越來越近了,為了幫助大家提升備考效率,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經濟法》:標的物的檢驗。
知識點:標的物的檢驗
(1)標的物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3)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注意】此“合理期間”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簡易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4)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時間的限制。
【注意】“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在超過合理期間或者兩年期間后,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 上一篇文章: 2016年《經濟法》: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