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不知不覺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離我們越來越近了,為了幫助大家提升備考效率,東奧會計在線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知識點,下面是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預習《經濟法》:合同法中的代位權。
知識點:合同法中的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1、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代位權訴訟
(1)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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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回憶的獨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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