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答疑精選:抵押權的轉讓問題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多項選擇題
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甲乙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在抵押期間,甲擅自將該批布匹賣給了善意第三人丙,并已交貨付款完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與乙之間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無權取得對該批布匹的所有權
C.乙的抵押權可以對抗受讓人丙的所有權
D.乙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丙的所有權
正確答案:A, D
知識點:抵押權
答案解析:(1)選項A: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2)選項B: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貨物的所有權;(3)選項CD:當事人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請問老師,抵押權沒有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和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如何理解?既然登記了,就不存在善意第三人,那轉讓財產也不可能發生了?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抵押權沒有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和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登記了,就不存在善意第三人,財產可以轉讓,抵押權可以對抗第三人,即債權人可以對第三人行使抵押權。
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就存在善意第三人,財產轉讓后,抵押權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債權人不可以對第三人行使抵押權。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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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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