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答疑精選:合同解除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下列有關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約定解除是一種單方解除
B.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對方當事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C.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但受托人不享有此權利
D.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應當通知對方,取得對方同意后合同解除
正確答案:A
知識點:解除
答案解析:(1)選項B: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項解除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兩個條件: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2)選項C: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3)選項D: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依照《合同法》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解除和撤銷有什么區別?教材沒有對比,都是對合同的中止履行。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合同的解除和撤銷主要區別在于:
其一,從適用范圍來看,撤銷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為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其二,從發生原因來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其三,從發生的效力看,撤銷都有溯及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才有溯及力。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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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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