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答疑精選: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多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A.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B.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C.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D.因自身產品存在一定瑕疵,故意壓低標的商品的交易價格
正確答案:A, B, C
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
答案解析:選項D:屬于正常的商業行為,不屬于締約過失。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通俗點說就是,一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不講信用導致對方損害,這個再締約過程中的責任就叫締約過失責任。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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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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