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答疑精選:善意取得的價格怎么判定?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多項選擇題
2014年5月8日,王某將自己價值5000元的筆記本電腦租借給劉某,租期為3個月。7月1日,劉某將該筆記本電腦以4500元的價格直接賣給了不知情的楊某,并于8月6日將該筆記本電腦交付給楊某,8月8日,王某得知此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有( )。
A.劉某租賃期間,王某可以向劉某請求返還該筆記本電腦
B.劉某租賃期間,王某不得向劉某請求返還該筆記本電腦
C.7月1日,楊某取得該筆記本電腦的所有權
D.8月6日,楊某取得該筆記本電腦的所有權
正確答案:A, C
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答案解析:(1)選項AB:租賃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王某不得請求返還該筆記本電腦;(2)選項CD:楊某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條件,自8月6日交付后取得該筆記本電腦的所有權。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為什么4500就是善意取得了呢?
如果4000呢?3000呢?
這個合理對價怎么判定呢?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善意取得中的對價,不要求是完全對價,只要是合理對價就行。
判定標準:如果購買的價格低于該標的物的市場價值的30%,才是不合理的價格。所有4500是合理對價。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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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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