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答疑精選:訴訟時效的中止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2002年)
A.2002年5月5日 B.2002年5月25日
C.2003年5月5日 D.2003年5月25日
正確答案:A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
答案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自2001年5月5日起算,2002年5月5日屆滿。(2)中止事由完全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前,訴訟時效不中止。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如果是在到期日(2002年5月5日)前十天(2002年4月25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那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什么時候??
我覺得應該2002年5月5日就已經屆滿了,也就是說屆滿日之后的十天就不應該再延長了吧,而只是應該延長2002.4.25-2002.5.5的十天,即屆滿日為2002.5.15
可是黃潔洵老師在本例題中講到的第四種情況,怎么說是屆滿日為2002.5.25?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在到期日(2002年5月5日)前十天(2002年4月25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訴訟時效中止了10天,在2002年5月15日恢復計算,順延10天,所以屆滿日是2002.5.25。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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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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