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經濟法》答疑精選:有效法律行為
【東奧小編】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迎來新考季,以下是東奧會計在線獨家提供的關于2015注會考試《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部分精彩答疑,供學員們參考復習,幫助大家進行查漏補缺。
【提問原題】:
原題:單項選擇題
下列情形中,屬于有效法律行為的是( )。(2012年)
A.限制行為能力人甲臨終立下遺囑:“我死后,我的全部財產歸大姐。”
B.甲、乙雙方約定,若乙將與甲有宿怨的丙毆傷,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醫藥費,遂向乙籌款。乙提出,可按市場價買下甲的祖傳清代青花瓷瓶,甲應允
D.甲要求乙為其債務提供擔保,乙拒絕。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證據,并以檢舉相要挾。乙被迫為甲出具了擔保函
正確答案:C
知識點:無效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答案解析:(1)選項A: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以外的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遺囑),是無效的民事行為;(2)選項B:一切與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相抵觸的、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均屬無效;(3)選項C:乘人之危民事行為,須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事人的利益,在本題中,乙以“市場價”買下該青花瓷瓶,并未損害乙的利益;(4)選項D: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因脅迫而為的其他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東奧注會學員提問】:
老師:
您好!
D屬于無效還是效力待定?
我的理解決是,虛開發票損害國家利益,為無效行為。
可是講課是老師說是效力待定。
是我理解錯了,還是老師講課失誤?
【東奧會計在線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您理解有誤,D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也不是屬于效力待定。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這句話中的損害國家利益,是指訂立的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會損害國家利益而無效,而不是指脅迫事實本身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所以D不適用該規定,而應適用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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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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