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治理結構_2024注會戰略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戰略》第五章此部分內容與經濟法知識略有類似,屬于概念理解性知識。考生可以根據習題、例題反向鞏固此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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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五章 公司治理
第三節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外部治理機制
【知 識 點】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是指為實現公司最佳經營業績,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基于信托責任而形成的相互制衡關系的結構性制度安排。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內部的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分別履行公司戰略決策職能、監督職能和經營管理職能,在遵循職權相互制衡的前提下,客觀、公正、專業地開展公司治理,對股東會負責,以維護和爭取公司實現最佳的經營業績。
【聚焦】在考試中,如果提及公司某成員同時具有決策、監督和經營管理職能,那么說明職權沒有形成相互制衡,導致存在內部治理缺陷。
(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外部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內部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和家族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在這三種治理模式中,最高權力機構都是股東會,但其他權力機構或主體的設置、組成和職能有所不同。
1.外部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
外部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又稱“市場導向型治理模式”“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是指主要依靠外部的市場機制來達到公司治理目的的模式。這種治理模式產生并流行于英美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其基本特征:
①股權在資本結構中所占比重較大,企業的資產負債率較低。
②股權分散且流動性較高,不存在掌握絕對控制權的大股東。
③實行單層董事會制,即不設立監事會,董事會兼具決策職能和監督職能。
④公司的經營權主要集中在經理層手中。
⑤股東采用“用腳投票”的方式回避風險,同時對公司經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進行管控、激勵和約束。
⑥資本市場上經常發生的企業并購和隨之而來的對被并購企業經理層的更換,對經理人員形成較大的壓力。
外部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的主要優點:
①股東不直接介入或插手企業經營決策,而是通過證券市場上的股票交易活動監督經理層人員,既賦予經理層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又使經理層盡力發揮自己的經營能力和創造力,提升企業業績。
②股東能夠通過買賣股票保護自身利益也是外部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的明顯優點。
外部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
①股權的分散化和市場監督所具有的高成本,造成股東會“空殼化”現象,即股東的許多權力只處于名義層面,公司的實際權力幾乎完全被經理層所掌握;
②股權的高度分散使得股東無法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而是通過股票價格和盈利率等指標來衡量公司價值,并據此采取一些短期主義行為。
2.內部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
內部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亦稱“關系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德日治理模式”,是指股東、債權人(銀行)和經理層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主要作用的模式。這種模式主要被德國、日本的公司所采用,其基本特征有以下幾點:
①主要通過法人及銀行進行債務融資,股權在資本結構中所占比重較小,企業的資產負債率較高。
②股權集中且流動性較低。
③實行雙層董事會制,即分別設立監事會和執行董事會。德國公司的董事會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由執行董事組成,行使執行職能。監事會對董事會實施監督。日本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則都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平行機構,彼此沒有隸屬關系。董事會和高管團隊共同負責決策與執行,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
④主要債權人如銀行派代表進入公司監事會和董事會,發揮監督作用。
⑤以銀行為中心,供應商和客戶等公司法人之間交叉持股的現象十分普遍。通過交叉持股,公司之間一方面相互滲透、相互依存,另一方面為了防止風險的產生和傳遞而彼此監督。
內部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的優點主要表現在:
①由于股權比較集中,股東具備通過“用手投票”監督經理人員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比較有效地緩解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
②銀行作為主要債權人或大股東參與公司治理,能夠更方便地觀察公司資金流動,具有比其他類型的股東更多的信息優勢,因而能夠降低股東的監督成本,提高股東的監督效果;
③交叉持股的股權結構增強了股東的穩定性,促進了企業之間互助,這種情況一方面降低了公司被并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降低了企業間的交易成本,便于企業間共擔風險,這兩方面都有利于公司長遠發展。
內部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的缺點(源于其高度集中、低流動性以及交叉持股形成的股權結構和關系網絡):
①穩定的、集中化的股權結構抑制了外部治理機制的發展,導致外部資本的并購和股東“用腳投票”難以進行、信息透明度低等問題。
②交叉持股導致公司在人事上互為股東、互為高管,長此以往,容易使股東、高管為維護自身利益相互勾結而非相互監督,從而使內部控制失靈。
③企業之間穩定的股權聯系會降低企業間的競爭性,抑制企業的創新動力,阻礙企業的長期發展。
3.家族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
家族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又稱“東亞及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是指一個或若干個家族占有公司的相當一部分股份并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治理模式。這種模式盛行于東亞及東南亞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家族企業。這些家族企業的所有權既沒有掌握在分散的投資者手中,也沒有掌握在銀行、法人手中,而是掌握在家族手中,同時,家族也掌握企業的經營權,管理企業的日?;顒印?/p>
家族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①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兩權合一”能夠有效減少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降低監督成本,提高治理效率;
②高度集中的決策機制有利于降低公司決策的協調成本;
③家族資源的集中統一配置有助于為企業重點發展或優先發展的業務提供充足的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
家族控制主導型治理模式的缺點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①獨斷的決策機制容易造成較高的經營風險;
②大股東控股的股權結構可能產生侵占小股東利益的行為;
③對控股股東缺乏有效的外部和內部監督機制;
④以血緣關系和親情為基礎的人事制度,既不利于廣攬人才、任人唯賢,又會使工作關系和家族關系相互混淆,阻礙管理的規范化;
⑤由于缺乏科學、規范的換屆制度和流程,容易引發家族企業潛在繼承人之間的紛爭和沖突,導致企業衰退甚至解體、倒閉。
(二)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會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①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②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③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④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⑤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⑥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⑦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⑧修改公司章程;
⑨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分為年會與臨時會議,年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一是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二是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三是單獨或者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四是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是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是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董事會
(1)董事會的概念。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代表公司并行使經營決策權的常設機關。
(2)董事的分類、任期與解任。董事是依法代表股東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的人員。按照其與公司的關系,董事分為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也稱執行董事,主要指同時擔任本公司其他管理職務的董事,如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等。外部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的董事,如其他上市公司的總裁、公司咨詢顧問和大學教授等。
公司的外部董事還可以進一步分為關聯董事和獨立董事。關聯董事是與公司保持著利益關系的董事,如公司關聯機構的雇員,而獨立董事是與公司或公司的經營管理者沒有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并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屆滿后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由于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3)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①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④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⑤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⑥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⑦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⑧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⑩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4)董事會機構設置。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
3.監事會
(1)監事會的概念和組成。監事會是由依法產生的監事組成、對董事和經理的經營管理行為及公司財務進行監督的常設機構。它代表全體股東行使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監督的職能。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上市公司的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2)監事任期和監事會職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由于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紀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4.經理管理機關
(1)經理管理機關的概念。經理管理機關是指由董事會聘任的、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常設業務執行機關,即公司的經理。
(2)經理的職權。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③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④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⑥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⑦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⑧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和董事會秘書)必須在上市公司領薪,不得由控股股東代發薪水。
5.國有企業各級黨委(黨組)
(1)國有企業黨委的任期。
國有企業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國有企業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委(黨組)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黨委(黨組)。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一般由一人擔任,黨員總經理擔任副書記。確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企業領導人員兼任董事長的,根據企業實際,黨委書記可以由黨員總經理擔任,也可以單獨配備。
(2)國有企業黨委(黨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應當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后,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研究討論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
②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
③企業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④企業組織架構設置和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⑤涉及企業安全生產、維護穩定、職工權益、社會責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⑥其他應當由黨委(黨組)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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