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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治理結構_2020年注會《戰略》預習知識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樊蕾2019-12-30 15: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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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部治理結構_2020年注會《戰略》預習知識點

【內容導航】

股東大會

董事會

監事會

經理層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公司治理

【知識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是指主要涵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團隊以及公司員工之間責權利相互制衡的制度體系。

一、股東大會

1.股東及股東權利

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各種類型的法人實體。股東擁有公司,公司擁有法人財產,因而二者之間存在互動關系。股東可以分為普通股股東和優先股股東。

(1)普通股股東。

普通股是股份公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的股份,也是最基本的、最標準的股份。一般情況下,股份公司只發行一種普通股,所有的普通股股東都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普通股股東享有的權利:

①剩余收益請求權和剩余財產清償權。

②監督決策權。

③優先認股權。

④股票轉讓權。

(2)優先股股東。

優先股股東一般不享有股東大會投票權。與普通股相比,優先股股東在利潤分配和財產清算方面又優于普通股股東。

優先股股東的權利主要集中于以下幾方面:

①利潤分配權。

②剩余財產清償權。

③管理權。

通常,在公司的股東大會上,優先股股東沒有表決權。但是,當公司研究與優先股有關的問題時有權參加表決。

2.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決定公司重大問題的權力,決定公司關于合并、分立、解散、年度決算、利潤分配、董事會成員等重大事項。股東大會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進行表決,公司設立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法律上,股東大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⑧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⑨對公司合井、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機構投資者

(1)機構投資者概述。

機構投資者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商業保險公司和各種投資公司等。機構投資者通過參與股東大會表決參與公司管理,這就形成了機構投資者的行動主義,從而使公司治理變得更加有效。

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社保基金、保險公司、合格的外國機構投資者(QFII)、三類企業(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是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主要機構投資者。

(2)機構投資者的特征。

①相對個人投資者而言,機構投資者具有顯著的人才優勢。

②機構投資者往往奉行穩健的價值投資理念,投資具有中長期投資價值的股票。

③相對個人投資者而言,機構投資者可以利用股東身份,從而更可能參與上市公司的治理。作為機構投資者,具有資金優勢,同時具備專家的優勢,所以機構投資者既有動機又有能力參與被投資公司的治理事務,其利用股東身份,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3)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

機構投資者既可直接通過內部治理又可間接介入外部治理:

①行為干預。行為干預就是機構投資者作為投資人積極參與到被投資公司的管理的行為。當發現公司價值被低估,機構投資者可增持該公司的股票,然后對公司董事會、管理層改組,干預公司組織架構,重組董事會和管理層,從而調動市場的積極反應。

②外界干預。機構投資者還可以直接對公司董事會或經理層施加影響,使其意見受到公司內部的重視。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董事會選舉獲取董事會席位,通過入駐董事會和出席股東大會就可以對公司重大決策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等事項表明意見;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向管理層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出自己的要求或意見,從而使管理層接受市場的約束。同時公司業績的變化也迫使管理層能夠及時對股東等利益相關者的要求作出反應,這樣就促使管理層勤勉工作,為提升公司績效而努力,以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負責公司及其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它對股東大會負責,是股東大會閉幕期間公司常設的權力機構,是集體行使權力的機構。股東大會所作的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1.董事會的職權

我國《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職權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①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②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④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⑤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⑦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董事及其分類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占據董事職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當公司董事時,應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為代理人。

董事按照其與公司的關系分為內部董事與外部董事。內部董事也稱執行董事,主要指擔任董事的本公司管理人員,如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等。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的董事,如其他上市公司總裁、公司咨詢顧問和大學教授等。

此外,公司的外部董事還可以進一步分為關聯董事和獨立董事。關聯董事是指雖然不在公司中擔任其他職位,但仍與公司保持著利益關系的董事,如公司關聯機構的雇員或咨詢顧問等。而獨立董事才是真正具有獨立性的董事,他們不僅是公司的外部董事,而且還需要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并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如大學的教授、退休的政府官員等。

3.董事的權利及義務

董事的權利主要見于公司章程,包括:

①出席董事會會議。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②表決權。董事在董事會議上,有就所議事項進行表決的權利。

③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集的提議權。

④通過董事會行使職權而行使權利。

董事義務又稱作勤勉義務或專項,主要包括善管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

(1)善管義務。董事在執行職務中應盡善管人的注意義務。董事的善管義務可以分為以下三條:

①董事必須忠實于公司。它對董事的要求是: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公司董事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

②董事必須維護公司資產。董事應該做到:不私自挪用公司資金或者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③董事在董事會上有審慎行使決議權的義務。董事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否則,公司可對其行使歸入權,即將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按照監事會的職權,當董事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監事會有權要求董事予以糾正。如監事會糾正后,董事仍拒不賠償公司損失,則會釀成以公司為原告以董事為被告的損害賠償訴訟。

(2)競業禁止義務。競業禁止即競業行為的禁止,指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實施與其所服務的營業具有競爭性質的行為。依公司法規定,董事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董事違反上述競業禁止義務,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歸入權。

4.幾個專門委員會

董事會一般可以下設幾個專門委員會,分別從事各方面的工作。董事會的這些委員會原則上都應由獨立董事構成,分別召開會議,承擔各自的工作。其中,最常見的是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與戰略決策委員會。

(1)審計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①檢查公司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序;②與公司外部審計機構進行交流;③對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④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進行考核;⑤檢查、監督公司存在或潛在的各種風險;⑥檢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

(2)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①負責制定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考核的標準,并進行考核;②負責制定、審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3)提名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①分析董事會構成情況,明確對董事的要求;②制定董事選擇的標準和程序;③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候選人;④對股東、監事會提名的董事候選人進行形式審核;⑤確定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4)戰略決策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①制定公司長期發展戰略;②監督、核實公司重大投資決策等。

三、監事會

我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至2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

四、經理層

經理人是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和行政事務的負責人,由公司董事會聘任,在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和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從事業務活動的高級管理人員。

1.經理人的職權

在我國,總經理雖受聘于董事會,但其職權的主體部分卻不為董事會所授權,而是由“公司法”明文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理人員的職權包括: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2.經理人的薪酬激勵

(1)年薪制。

所謂“年薪制”是指以企業經營者為實施對象,以一個經營周期即以年度為單位,確定經營者的基本報酬,并視其經營業績發放風險收入的一種薪酬制度。這一制度將經營者的收入與其經營業績掛鉤,體現出了經營者人力資本的價值,從而能更好地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年薪制的根本缺陷在于易導致經營者的短期行為。由于年薪制中的企業家收入以年度來計算,主要取決于當年企業的經營效益狀況,經營者有可能通過削減企業某些支出或選擇那些回收期短的投資項目,這顯然不利于企業的未來發展。

(2)股權激勵。

為了彌補年薪制的缺陷,公司一般都會對經理人進行股權激勵。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股權激勵可以通過所有權機制保證經營者行為與所有者的利益保持一致。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田明老師《注冊會計師戰略》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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