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權處分是有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等等。
更新時間:2022-10-21 14:11:31 查看全文>>
有權處分是有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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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的處分:
1.按份共有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區別:
1.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不同:
有權處分和善意取得的區別:
一、有權處分
有權處分是有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1.普通動產的一物二賣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權處分和無權處分的區別:
有權處分是有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有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有為契約行為,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等。準物權行為指以債權或者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的處分行為,如債權的轉讓,債務的免除等。
無權處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物權轉讓行為)有效。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構成無權處分,對應物權行為效力待定,能否轉為有效取決于其他共有人追認與否。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無權處分行為,該處分行為以直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屬于物權行為;而與第三人簽訂的共有物買賣合同則屬于債權行為,該行為不以處分權為有效要件,無論其他共有人追認與否,買賣合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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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的前提是什么
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二、構成要件不同
1、無權代理: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無權處分的前提是:
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
2、行為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
3、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無權處分:
1.物權行為使得物權發生變動,故出讓人需要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無處分權而轉讓他人物權,稱無權處分。無權處分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真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后變得有效,否則,該無權處分行為將歸于無效。
2.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共有物的處分和分割區分:
共有物的處分是指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內容包括:共同共有的處分,按份共有的處分,無權處分的處理規則。
共有物分割是指將共有物從共有狀態通過分割的方式轉化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對共有物進行分割時,有協議的依協議進行,協議不成時,則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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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都包括:
1.債權行為:合同有效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權行為:效力待定
物權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有效。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提示】(1)物權行為使得物權發生變動,故出讓人需要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無權處分行為(物權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真權利人的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后變為有效,否則該無權處分行為將歸于無效。(2)債權行為因其只是負擔行為而不轉讓物權,故無處分權之要求,因此,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合同亦可有效,當出賣人無法履行合同時,買受人可根據有效的買賣合同主張違約救濟。
出資形式無權處分的制度是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的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予以認定。
出資形式的登記規定:
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指定的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東出資形式基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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