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處分和無權處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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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處分和無權處分的區別:
有權處分是有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有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有為契約行為,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等。準物權行為指以債權或者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的處分行為,如債權的轉讓,債務的免除等。
無權處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物權轉讓行為)有效。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構成無權處分,對應物權行為效力待定,能否轉為有效取決于其他共有人追認與否。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的只是無權處分行為,該處分行為以直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屬于物權行為;而與第三人簽訂的共有物買賣合同則屬于債權行為,該行為不以處分權為有效要件,無論其他共有人追認與否,買賣合同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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