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更新時間:2023-01-19 14:26:26 查看全文>>
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更新時間:2023-01-19 14:26:26 查看全文>>
債權人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次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到期。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撫養、扶養、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代位權的行使:
(1)方式: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是:
(一)行使條件
代位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
撤銷權:
1、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或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2、無償轉讓財產。
代位權行使后的法律效果是:
(1)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2)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債權人代位權訴訟:
(1)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如果債權人勝訴,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代位權訴訟的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到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合法且到期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也稱為次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更多相關知識請點擊:
共有物的處分和分割怎么區分
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更多相關知識請點擊: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一.反擔保的擔保方式
1.求償保證,是指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和信譽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所提供的擔保;
2.求償抵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作抵押,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
3.求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交給第三人占有,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擔保。
二.反擔保成立的要件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擔保物權指在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相關知識推薦
最新知識問答
名師講解物上代位性
知識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