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是什么
精選回答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是:
(一)行使條件
代位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
撤銷權:
1、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或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2、無償轉讓財產。
3、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自己財產或收購他人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二)債務是否到期
代位權:所有債務都要到期
撤銷權:是否到期均可
(三)被告
代位權:次債務人
撤銷權:債務人
(四)第三人
代位權:債務人
撤銷權:受益人或受讓人
(五)訴訟費用
代位權:債權人勝訴后,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其他必要費用債務人承擔
撤銷權: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可適當分擔。
(六)法律后果
代位權:
1、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三方間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力。
3、次債務人對債務人訴訟可向債權人主張。
4、兩個債權訴訟時效均中斷。
撤銷權:
1、處分行為無效
2、僅恢復債務人財產,就撤銷權行使結果無優先受償權
(七)其他注意點
代位權:債權人無法對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退休金、養老金等等)行使代位權。
撤銷權: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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