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更新時間:2020-05-13 15:43:53 查看全文>>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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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1、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小微企業月銷售額不滿三萬的可以申請免稅。小微企業是指不超過3000萬元、從業人數不得超過100人的工業企業,以及年度應繳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標準: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
從業人數≤300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
稅收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和與小微企業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符合這三個標準的才是稅收上說的小型微利企業。
小微企業免稅是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新規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2.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小型微利企業定義: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 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是20%。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是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是20%。
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財稅(2014)3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通常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于創造大量自我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積極作用。應努力營造比較寬松的政策環境,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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