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精選回答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新規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2.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意:非居民企業不適用以上優惠。
4.印花稅
法律規定
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自2017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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