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人除以傳統方式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書以外,還可以利用現代的通訊手段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具備接收條件的行政機關,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
更新時間:2019-12-30 11:11:14 查看全文>>
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人除以傳統方式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書以外,還可以利用現代的通訊手段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具備接收條件的行政機關,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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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是指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事項。
行政許可是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的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雖然這里將行政許可的主體限定在“行政機關”,但是實質上包括了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許可針對的是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準予申請人從事“特定的活動”,這個特定活動的形式極為廣泛,但是最終限定在行政許可法允許從事的事項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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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事項有哪些
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于行政許可。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目的不同
行政確認制度的目的具有多樣性,主要包括:
首先,對某種不明確的事實或狀態予以明確,預防和解決糾紛。比如公安機關對當事人交通事故的認定,利于當事人侵權損害賠償爭議的解決。
其次,方便行政機關進行科學管理。行政機關將確認結果作為進一步管理的前提,也可以通過確認掌握一定的信息,為作出相關決策提供依據,比如對文物保護單位的進行認定后,則可給予特別保護,不允許被污染和破壞。
再次,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通過法律上的承認,相對人的資格或權利義務受到認可和肯定,從而具有了公信力,可以申請各種需要取得而尚未取得的權利,或在相關領域就業。
最后,節省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行政確認相當于國家以其公權力作出判斷,公民則不需要花費人力、物力、財力等對一些復雜的、不易判斷的事項作出判斷,比如某種食品的質量是否達到一般的標準。行政許可的目的則比較單一,主要目的在于控制某種行為所帶來的危險,穩定社會秩序和維護公共利益。
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為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為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后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為之。
2、行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后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對今后僅是一種預決作用;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不具有前溯性。
3、所為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某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為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準許或同意的行為。
4、行為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于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為,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準)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為。
5、內容不同。行政確認行為的內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取決于確認時原已存在的法律狀態或事實狀態;而行政許可行為則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它直接為申請人授益。
(一)適用范圍不同:行政審批的適用范圍較寬,可以歸入行政審批的項目種類按照目前的統計不下于50種,甚至包括推薦、命名、備、證明等。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許可大體上可以分為五類。
(二)設定的條件不同。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政府規章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而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法律并無嚴格限制,各級行政機關(也包括非行政機關)都可以設定審批事項。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昕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昕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細則
一、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二、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 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 不得歧視。
三、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 務。
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 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 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 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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