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區別是什么
精選回答
(一)適用范圍不同:行政審批的適用范圍較寬,可以歸入行政審批的項目種類按照目前的統計不下于50種,甚至包括推薦、命名、備案、證明等。而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許可大體上可以分為五類。
(二)設定的條件不同。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政府規章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而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法律并無嚴格限制,各級行政機關(也包括非行政機關)都可以設定審批事項。
(三)指向的對象不同:行政審批的對象十分寬泛,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外,還包括行政機關本身。它不僅涉及外部對象,也涉及行政機關內部事項;而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的對象僅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并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當然也不包括行政機關的內部審批事項。
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有差別,行政許可是行政審批的一部分。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也是不同的,如果相對人的權利形成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則是行政確認,如果相對人的權利產生于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時,則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與行政登記也是不同的,一是行政登記沒有裁量權,行政許可有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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