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懲戒行為。對實施懲戒的主體來說是一種制裁性行政行為,對承受承接的主體來說是一種懲罰性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更新時間:2022-09-20 16:35:36 查看全文>>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懲戒行為。對實施懲戒的主體來說是一種制裁性行政行為,對承受承接的主體來說是一種懲罰性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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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包括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規定和簡易程序。
(一)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規定
1、查明事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執法人員
(1)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一般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5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起算時點:
規定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從舊兼從輕: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行政處罰概念
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行政處罰基本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2)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3)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是2年。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追責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責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稅務違法件審理程序
1.凡由稽查直接查處的件以及下級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根據規定報請省局稽查局審理的件,均先由省局稽查局審理部門進行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審理結束后,由承辦人員出具審理報告,審理報告連同卷中的材料一并提請稽查局局長審定。
稽查局局長在接到審理部門報送的審理報告及有關材料后應召開稽查局局長會議進行會審,審核討論審理部門上報的審理報告,并批準下達稅務處理決定。
稅收違法件提請和受理:
第十三條稽查部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后5日內,將重大稅務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稽查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稽查部門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件,應當提交以下件材料:
(一)重大稅務件審理卷交接單;
(二)重大稅務件審理提請書;
(三)稅務稽查報告;
稅收違法件審理范圍主要包含如下:
1.重大稅務行政處罰件;
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
2.根據重大稅收違法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件;
3.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件;
4.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件;
5.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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