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概念與基本原則的關系
精選回答
行政處罰概念
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行政處罰基本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2)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3)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4)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并可以責令被告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1)處罰公開:行政處罰依據公開、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公開;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2)處罰公正:重點關注查處分開、審執分開制度。
(3)過罰相當:作出的處罰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相同情況相同處罰;處罰應采用最必要的方式,處罰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律。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1)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雖然違反行政處罰的法律原則,但并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
(3)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
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調查與審理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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