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違法案件如何提請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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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違法案件提請和受理:
第十三條稽查部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后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稽查部門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稽查部門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應當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三)稅務稽查報告;
(四)稅務稽查審理報告;
(五)聽證材料;
(六)相關證據材料。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應當寫明擬處理意見,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應當標明證據指向。
證據材料應當制作證據目錄。證據目錄應當列明證據內容、證據來源、證明對象、是否為原件、存放處、頁(件)數等。
稽查部門應當完整移交證據目錄所列全部證據材料,不能當場移交的應當注明存放地點。
第十五條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及時進行登記,并與稽查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共同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交接單》,注明接收部門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簽名。
對于證據目錄中列舉的不能當場移交的證據材料,必要時,接收人在簽收前可以到證據存放地點現場查驗。
第十六條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稽查部門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核。
根據審核結果,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批準:
(一)提請審理的案件屬于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審理范圍,提交了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的,建議受理;
(二)提請審理的案件屬于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審理范圍,但未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的,建議補正材料;
(三)提請審理的案件不屬于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審理范圍的,建議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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