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分類主要有哪些
精選回答
合同的分類可以從法定分類和學理分類兩個角度進行闡述。
一. 法定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可以分為以下15種有名合同:
1. 買賣合同: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涉及電力、水資源、燃氣、熱力等公共服務的供應與使用的合同。
3. 贈與合同: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4. 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 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 承攬合同: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8. 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9. 運輸合同: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10. 技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或者技術服務及其相關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收益等訂立的合同。
11. 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12. 倉儲合同: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13. 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14. 行紀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5. 居間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 學理分類
在學術研究領域,學者們對合同進行了更為詳細的分類,主要包括:
1.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則有支付價款的義務。
單務合同:僅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另一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承擔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則只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
2.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當事人一方取得權利需向另一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如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需支付價款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無償合同: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中,受贈人無需支付任何代價即可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
3.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通常以借款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4.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如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非要式合同:無需按照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不受形式要件的限制。
5. 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如買賣合同就是一個典型的主合同。
從合同:必須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擔保合同就是典型的從合同,它必須依附于主合同(如貸款合同)而存在。
6. 本約與預約:
預約: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在未來某個時間就某一事項簽訂正式合同,則該約定即為預約。
本約: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即根據預約的約定而簽訂的正式合同。
7.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如買賣合同中的買賣雙方。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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