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
更新時間:2023-09-06 10:31:08 查看全文>>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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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個人生產經(jīng)營所得與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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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個人經(jīng)營所得匯算清繳期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問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可自主選擇哪些辦理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第六條明確了辦理年度匯算的三種方式:自己辦、單位辦、請人辦。
一是自己辦,即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人可以自行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將持續(xù)加強年度匯算的政策解讀和操作輔導力度,通過多種渠道提供涉稅咨詢服務,完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提示提醒功能,幫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年度匯算。對于獨立完成年度匯算存在困難的年長、行動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還可以提供個性化年度匯算服務。
二是單位辦,即請任職受雇單位辦理。考慮到任職受雇單位對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掌握的比較全面、準確,與納稅人聯(lián)系也比較緊密,有利于更好地幫助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通過任職受雇單位代辦年度匯算。任職受雇單位除支付工資薪金的單位外,還包括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主要是保險營銷員、證券經(jīng)紀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等情形。如納稅人向單位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自行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稅務機關將為單位提供申報軟件,方便其為本單位人員集中辦理年度匯算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選擇由單位代辦年度匯算的,需在年度匯算期內(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確認。納稅人可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進行確認,與書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公告》還規(guī)定在納稅人確認前,單位不得為納稅人代辦年度匯算。完成確認后,納稅人需要將除本單位以外的納稅年度內全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yōu)惠等信息資料如實提供給單位,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是請人辦,即委托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納稅人可根據(jù)自己的情況和條件,自主委托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稱受托人)辦理年度匯算。選擇這種方式,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委托授權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并不是每個人年末都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目前為止,根據(jù)《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的處理建議,只有符合相應條件的納稅人才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那么,在會計實務中,到底哪些納稅人需要進行個稅匯算清繳呢?
一、《公告》處理意見中需匯算清繳的個人
根據(jù)《公告》相關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1.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于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yōu)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在400元以上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款小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二、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納稅人
【例1】
近日,國家公布的《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對于稅務人是否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了處理建議。那么,在會計實務中,根據(jù)《公告》的意見,哪些納稅人無需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呢?
一、《公告》建議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有哪些?
根據(jù)《公告》規(guī)定:“二、無需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
經(jīng)國務院批準,依據(jù)《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一)納稅人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2019年已步入尾聲,離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日子也不遠了。為了讓居民個人更好的完成匯算清繳,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相關政策。
一、免予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
本次《公告》中明確了兩種居民個人免予匯算清繳的情形:一是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在會計實務中,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果居民個人2019年度的收入未超過12萬元,就可以不進行匯算清繳了。
二是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當用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減去在2019年度已預繳的稅額,計算的補稅金額小于400元,可免予辦理匯算清繳。
值得說明的一點是,當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時,即使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也需進行匯算清繳。
二、孤老人員等特殊人士如何確定減免稅額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guī)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guī)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guī)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今年是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實施的第一年,通過對企業(yè)所得稅預扣預繳的了解,我們都知道,采取預扣預繳的稅收方式納稅是需要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自然也不例外。近日國家出臺了《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對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做出了處理意見,其中個稅繳納情況決定著是否需要進行個稅匯算清繳。那么會計實務中,個人所得稅應退或應補稅額該如何計算呢?
本年度是否有應退或應補稅額是判斷否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如何計算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就成為了財務人的必會項目。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2019年已預繳稅額
為了便于大家理解,這里小編為大家舉例說明。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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