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這些人可以免予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2019年已步入尾聲,離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日子也不遠了。為了讓居民個人更好的完成匯算清繳,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相關政策。
一、免予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
本次《公告》中明確了兩種居民個人免予匯算清繳的情形:一是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在會計實務中,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如果居民個人2019年度的收入未超過12萬元,就可以不進行匯算清繳了。
二是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在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當用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減去在2019年度已預繳的稅額,計算的補稅金額小于400元,可免予辦理匯算清繳。
值得說明的一點是,當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時,即使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也需進行匯算清繳。
二、孤老人員等特殊人士如何確定減免稅額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
比如:預扣預繳地的減免稅額為1500元,匯算清繳地的減免稅額為1000元,那么在辦理匯算清繳時,納稅人的減免稅額為1500元。這是給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特殊優惠政策。
三、拒不配合將無法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公告》中明確,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居民個人只有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再經稅務機關確認,方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并且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還可以按規定追補扣除。所以納稅人在辦稅時,應當乖乖配合稅務局,否則將無法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以上就是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相關政策的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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