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項稅額的審核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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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項稅額的審核(掌握)
一、當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一般規定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以及發生應稅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審核納稅人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實際收到款項時,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對納稅人未在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收到相應款項的,是否按合同確定的日期和金額計提銷項稅額;
對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又未收到款項的,是否在勞務、服務完成或無形資產轉讓完成、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計提銷項稅額。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具體規定
1.直接收款方式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
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重點審核:
(1)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下,若書面合同約定了收款日期,但購買方未按期支付款項,增值稅依然按照“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定納稅義務。
(2)購銷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在貨物發出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
(3)審核“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審核是否將收回的貨款長期掛賬,不確認收入的問題。
3.預收貨款方式
(1)貨物發出的當天。
(2)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
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除委托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外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審核有無將取得租賃服務預收款,只作預收賬款賬務處理,而未計提銷項稅額的情形。
8.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9.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10.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二、應稅銷售額的審核
(一)銷售額——基本規定
銷售額是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即“不含稅價格”。
其中,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都應并入銷售額計稅。
價外費用應換算為不含稅價格。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或征收率)
(二)不屬于價外費用的項目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并且由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
3.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三、特殊銷售方式銷售額的審核
(一)以舊換新銷售額的審核
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的收購價格。
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即:金銀首飾以舊換新,可以實際收取的不含稅收入為銷售額。
(二)折扣銷售方式銷售額的審核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三)銷售退回或銷售折讓、服務中止銷售額的審核
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售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應根據其發票作廢、重新開具發票和開具紅字發票的內容,結合納稅人使用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或者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相關規則,對照《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并根據納稅人上述交易相關的合同協議以及貨物、資金流的相關信息,審核納稅人銷售退回或折讓、服務終止或折讓業務的真實性以及扣減銷售額、銷項稅額的準確性。(調整)
(四)以物易物應稅銷售額的審核
購銷雙方均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金額并按規定抵扣或計算進項稅額。
(五)銷售貨物而收取或沒收包裝物押金的處理
1.區分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包裝物押金
2.包裝物押金的處理
四、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審核
(一)銷售額確定的基本規定
在無銷售額或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應稅銷售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1)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2)如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二)視同銷售貨物銷售額確定的具體運用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
2.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4.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五、應稅銷售額扣除的審核
所屬章節:第一章 貨物勞務稅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