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的審核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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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稅范圍的審核(掌握)
征稅范圍的審核包括基本條件、基本范圍和特殊處理。
一、基本條件:四個
1.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1)境內納稅人提供涉及境外的交易行為:
重點審核銷售方和購買方中的一方是境內單位或個人而另一方是境外單位或個人的交易,既要關注境內納稅人是否將對境外銷售的跨境服務誤判為非境內應稅服務,又要關注境內納稅人銷售位于境外的自然資源的使用權、銷售或租賃境外不動產等交易誤判為境內應稅行為。
(2)境外納稅人提供涉及境內的交易行為:應審核其是否屬于“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或“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3)按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是否按規定履行扣繳增值稅義務。
2.經營性的業務活動
(1)審核是否屬于銷售貨物、提供勞務、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等增值稅征稅范圍相關的收入;
(2)與經營活動收入或數量直接掛鉤的收費,屬于應稅銷售額;
(3)與應稅行為無關的財政補貼、資助或贊助、賠償金、違約金,發生拆遷補償收入等,不征收增值稅。
其中,重點關注財政補貼收入:
(1)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3.為他人提供的
審核納稅人的應稅銷售行為,是否發生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是否向他人提供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4.有償的
審核時應關注是否發生換取貨物、抵償債務、換取股權等取得非貨幣性經濟利益的情況。
二、基本范圍——銷售服務:七項
1.交通運輸服務(9%)
(1)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
(2)關于“運輸”的對比
“租” | 稅目 | 稅率 |
水路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 | 交通運輸服務 | 9% |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 | ||
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 | 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 13% |
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 |
2.電信服務
(1)包括基礎電信服務(9%)、增值電信服務(6%)。
(2)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屬于增值電信服務。
3.郵政服務(9%)
(1)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
(2)不包括郵政儲蓄貸款業務(屬于金融服務)。
(3)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免征增值稅。
4.建筑服務(9%)
(1)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2)“修”的稅目稅率辨析
①建筑服務:修繕不動產,稅率為9%。
②修理修配勞務:修理動產,稅率為13%。
(3)出租施工設備的稅目稅率辨析
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9%)繳納增值稅;若不配備操作人員,只租賃施工設備,按照“有形動產租賃服務”(13%)繳納增值稅。
5.金融服務
(1)投資收益的增值稅處理
①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②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③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屬于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存款利息vs貸款利息
①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②貸款利息,征收增值稅。
(3)融資性售后回租
交易雙方 | 具體處理 |
出售方(承租方) | 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
購買方(出租方) | 按照“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
(4)金融商品持有及轉讓相關增值稅政策
持股主體 | 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 | 轉讓上市公司股票 | 股息、紅利所得 |
個人 | 不征增值稅 | 免征增值稅 | 不征增值稅 |
非個人 | 照章征收增值稅 |
6.現代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
包括設計服務(包括廣告設計、創意策劃等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①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6%)繳納增值稅。
②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僅提供會議場地,按“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9%)繳納增值稅。
(4)物流輔助服務
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
(5)租賃服務
“出租”行為稅目稅率辨析:
①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9%)繳納增值稅。
②將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13%)繳納增值稅。
③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9%)繳納增值稅。
(6)鑒證咨詢服務
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7)廣播影視服務
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
①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②拍賣行受托拍賣取得的手續費或傭金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③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
(9)其他現代服務
①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②納稅人為客戶辦理退票而向客戶收取的退票費、手續費等收入,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10)納稅人受托對垃圾、污泥、污水、廢氣等廢棄物進行專業化處理,即運用填埋、焚燒、凈化、制肥等方式,對廢棄物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按照以下規定適用增值稅稅目及稅率:
業務內容 | 具體稅目及稅率(針對受托方) |
專業化處理后未產生貨物的 | (1)現代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2)收取的處理費用:6% |
專業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委托方的 | (1)加工勞務 (2)收取的處理費用:13% |
專業化處理后產生貨物,且貨物歸屬受托方的 | (1)現代服務——專業技術服務 (2)收取的處理費用:6% (3)將產生的貨物用于銷售時:貨物的稅率 |
7.生活服務
(1)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3)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4)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5)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特殊處理
(一)視同銷售貨物
一般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應確認銷項稅額,同時,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抵扣。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審核貨物是否構成代銷條件,代銷貨物是否按規定時間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對于企業內部機構跨縣(市)移送貨物,審核機構間相互關系,移送貨物是一般的銷售關系還是移送用于銷售關系;對于跨縣(市)移送貨物,應注意銷售合同簽訂、貨款收取和發票開具,將移送用于銷售與移送用于倉儲區分開來,避免將跨縣(市)移送連續生產或存儲的貨物,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對確實跨縣(市)移送用于銷售的貨物,應關注機構間貨物的納稅是否及時,有無出現到最終銷售時才一并視同銷售而延遲繳納增值稅的情況。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無償提供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情形:
(1)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自然人)。自然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不需要視同銷售。
(2)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核納稅人是否存在無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情況,關注無償提供服務是否按規定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對于未繳納增值稅的無償提供行為,是否屬于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可以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情況。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視同銷售,關注是否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是否存在以權益互換或債務抵償等非無償提供行為,錯誤地按免租處理。
(三)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
1.兼營行為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簡稱“應稅銷售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從高適用稅率。
2.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
業務內容 | 稅務處理 | 總結 |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 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 按主營項目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
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 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3.具有混合銷售特征但按兼營處理的行為
(1)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計算納稅。(按兼營處理)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兼營處理)
(3)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兼營處理)
所屬章節:第一章 貨物勞務稅納稅審核和納稅申報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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