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額的基本規定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當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銷售額的基本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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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的基本規定
1.銷售額是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即“不含稅價格”。
其中,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都應并入銷售額計稅。
銷售額的審核要點
(1)銷售殘次品(廢品)、半殘品、副產品和下腳料、邊角料等取得的收入應并入應稅銷售額。納稅審核時應關注是否有直接沖減“生產成本”“庫存商品”“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賬戶,是否存在少計應稅銷售額的情形。
(2)價外費用,與全部價款一同收取,故價外費用的適用稅率為“全部價款”的適用稅率。不單獨適用稅率。例如,銷售13%稅率的貨物同時收取手續費,則手續費屬于價外費用,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適用13%稅率,而不是現代服務6%的稅率。銷售9%稅率的貨物,因延期付款所收取的利息,則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價外費用,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適用9%稅率,而不是貸款服務6%的稅率。
(3)價外費用在歷年考試綜合題中屬于必考內容。價外費用的增值稅處理結合賬務調整,同時影響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是“聯動性”非常強的內容,務必重視。
2.不屬于價外費用的項目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并且由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
(3)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所屬章節:第四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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