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_2024年涉稅服務實務預習考點
當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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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一般規定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以及發生應稅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具體規定
(1)直接收款方式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
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3)預收貨款方式
貨物發出的當天。
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
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除委托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外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8)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9)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10)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所屬章節:第四章 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代理和納稅審核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3年《涉稅服務實務》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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