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務代理實務》之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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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稅務代理實務》之消費稅應納稅額計算
簡答題
某化妝品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月開發一批新產品,尚未定價,將該批化妝品發放給職工。已知:該批化妝品賬面成本為8000元,國家規定化妝品成本利潤率為5%,消費稅稅率為30%。
【正確答案】: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比例稅率)
=8000×(1+5%)÷(1-30%)=12000(元)
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12000×17%=2040(元)
應納消費稅=12000×30%=3600(元)。
【學員提問】
老師,白酒,作為應交消費稅的產品,如果用于廣告宣傳,讓大家品嘗,不是整瓶贈送。就是來的客人,倒一杯償償。
請問,在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的收入確認上是怎么確讓的?
增值稅上視同銷售沒有用于廣告這一條啊。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對于增值稅來說,用于廣告,在法規中并沒有明確規定,但目前普遍認為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的,只是將做廣告視為正常生產經營的一個環節。
消費稅中屬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之外的項目,需要作視同銷售處理。
而在企業所得稅中,用于廣告宣傳,應按照廣宣費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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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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