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拘傳 | 拘留 |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 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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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逮捕
【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知識點】逮捕
逮捕
概念 | 司法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羈押,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 |
決定 |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 |
執行 | 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 |
逮捕情形 |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 |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 ||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
提請逮捕 |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 |
審查 | 訊問 |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
聽取意見 |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 |
決定期限 |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 |
羈押 |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 |
訊問 |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應當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 |
通知 |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人民法院逮捕被告人后,應當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其家屬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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