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拘傳 | 拘留 |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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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拘留
【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知識點】拘留
拘留
概念 |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
公安機關實施 |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檢察機關實施 |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和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 |
執行 | 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
送看守所 | 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決定做出的拘留,公安機關均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通知 |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
訊問 |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
期限 | (1)公安機關偵查案件:見考點5逮捕 (2)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14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3日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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