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拘傳 | 拘留 |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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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拘傳
【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知識點】拘傳
拘傳
1.拘傳
概念 |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詢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
批準 |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傳,須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簽發拘傳證(票)后方可執行 |
執行 | 拘傳時,應當有2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票);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
時限 | 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
要求 | 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保證被拘傳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地點 | (1)拘傳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的地點進行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內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
訊問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后,應當立即訊問 |
后續處理 | 訊問結束后,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 (2)在拘傳期間決定不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拘傳期限屆滿,應當結束拘傳 |
2.傳喚(并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概念 |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
文件 | 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
口頭傳喚 |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
時間 |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
間隔 | 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2小時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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