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措施_2023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偵查措施 | 偵查終結 | 審查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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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偵查措施
【所屬章節】
第十九章 刑事訴訟法
【知識點】偵查措施
偵查措施
(一)偵查措施
1.訊問犯罪嫌疑人(并非“詢問”)
工作人員 | (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2)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或者檢察人員不得少于2人 | |
個別進行 | 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 |
地點 |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 |
訊問筆錄 | (1)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2)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 |
錄音錄像 | 可以 |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
應當 | (1)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2)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應當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
2.詢問證人、被害人
工作人員 | (1)人民檢察院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 (2)詢問時,檢察人員或者檢察人員和書記員不得少于2人 |
個別進行 |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
地點 |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 (1)可以在現場進行 (2)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3)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
工作證件、證明文件 | (1)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2)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
工作要求 | 詢問證人應當問明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并且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不得向證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拘禁、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 |
錄音錄像 | 詢問重大或者有社會影響的案件的重要證人,應當對詢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
3.勘驗、檢查
主體 | (1)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2)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
見證人 | 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2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
拍照、錄像 | 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勘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 |
筆錄 | 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
證明文件 | 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
檢查、采樣 | (1)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2)必要時,可以指派、聘請法醫或者醫師進行人身檢查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4)采集血液等生物樣本應當由醫師進行 (5)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
解剖 | 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提示】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的進行,但是應當在解剖通知書上記明 |
偵查實驗 | (1)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2)必要時偵查實驗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參加 (3)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
4.搜查
概念 |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
工作人員 | (1)執行搜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2)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
文件 | (1)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2)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
見證 |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
筆錄 |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提示】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
5.調取、查封、扣押、查詢、凍結
調取 | 檢察人員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材料,并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 |
查封、扣押 財物、文件 | (1)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 (2)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3)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
扣押郵件、電報 |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
查詢、凍結 |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2)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 |
解除 |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并通知財產所有人 |
6.鑒定
概念 |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 |
提供必要條件 | 偵查機關應當為鑒定人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 |
鑒定意見 |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
審查 | 對于鑒定意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提示】重新鑒定的,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
告知 |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
補充鑒定、重新鑒定 |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但原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由偵查機關承擔 |
精神病鑒定 |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 |
7.技術偵查措施
適用范圍 |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2)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
期限 | 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以內有效 |
延長 | 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
收集材料作為證據 | (1)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暴露偵查秘密或者嚴重損害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建議不在法庭上質證,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
臥底 |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
控制下交付 |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
8.通緝
決定主體 | 偵查機關對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或者已被逮捕又脫逃的犯罪嫌疑人有權決定通緝 【提示】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決定通緝 | |
事權劃分 | 本轄區內 | 各級偵查機關可以直接決定通緝 |
本轄區外 | 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 |
執行 | 檢察機關決定通緝的,應當將通緝通知書和通緝對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簡況送達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 |
(二)偵查期限
期限 |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 |
延長 | 1m |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
2m | 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記憶口訣“交集流廣”)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③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 |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 ||
重新計算 |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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