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發生原因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債的發生原因 | 連帶之債的細化規定 | 債的效力 | 債權人撤銷權 | 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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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債的發生原因
【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債的發生原因
債的發生原因
發生原因 | 合同、締約過失、單方允諾、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
合同(任意性) |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
締約過失 (法定之債) |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
單方允諾 (意定之債) | 單方允諾,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如懸賞廣告 |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 |
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向不特定相對人發出的要約,相對人踐行允諾內容則構成承諾,表意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于相對人踐行允諾內容之時發生 | |
侵權行為 (法定之債) |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致害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侵權人也應當向被侵權人進行賠償,雙方因此形成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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