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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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無因管理
【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 |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必要債務的,有權請求被管理人清償 | |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如甲搶救自殺的乙,甲替欠稅的乙繳納稅款,甲替乙贍養老人或撫養子女等) | ||
構成要件 | (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 (2)管理人具有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管理人對本人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 |
適當管理義務 |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如為他人修理房屋,在揭去瓦頂后不繼續修理,顯較不開始修理對受益人更為不利,此時管理人即應繼續修理行為) | |
通知義務 |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通知義務系管理人的從給付義務) | |
報告和交付義務 | 管理結束后,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 |
準合同效力轉換 |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效力追溯至管理事務開始時) | |
不真正無因管理(2022年新增) | 誤信管理 | 誤將他人事務當作自己事務進行管理(欠缺“為他人管理”主觀要件,不成立無因管理,可能成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
幻想管理 | 誤將自己事務當作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欠缺“管理他人事物”客觀要件,不成立無因管理) | |
不法管理 | 明知是他人事務,卻為自己利益進行管理(欠缺“為他人管理”主觀要件,不成立無因管理)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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