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物權法基本原則 | 物權的分類 | 物權的效力 | 物權變動 | 不動產登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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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物權變動
物權變動
一、物權變動
概念 | 物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變化狀態 | ||
設立 | 原始取得 | 權利人不依賴他人既有的權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的特定法律事實而取得物權;如基于法律規定而由國家取得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所有權,因加工、附合、混合而取得加工物或者合成物的所有權,因先占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 | |
繼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有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如基于買賣合同的履行行為,買受人自出賣人處受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 ||
物權變動原因 | 民事法律行為 | 如基于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等等原因而完成的物權讓與行為,拋棄物權及設定或者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 | |
民事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 | 如房屋建造、先占、添附、繼承、無主物的法定取得、天然孳息收取、標的物消費、標的物滅失及混同等 | ||
公法上的原因 | 如公用征收、沒收、罰款等 | ||
物權變動立法 | 不動產 | 一般規定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提示】區分原則: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
另有規定 |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 |||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 |||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 |||
動產 | 一般規定 |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
登記對抗 |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另有規定 |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提示】“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變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 | ||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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