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分類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物權法基本原則 | 物權的分類 | 物權的效力 | 物權變動 | 不動產登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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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物權的分類
【所屬章節】
第八章 物權法
【知識點】物權的分類
物權的分類
誰人之物 | 自物權 | 權利人依法對自有物享有的物權,即所有權 |
他物權 | 權利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權,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 |
物權客體 | 動產物權 | 物權客體是動產(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 |
不動產物權 | 物權客體是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 |
權利物權 | 物權客體是權利(權利作為物權客體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其公示方法與變動要件由法律區分權利的不同類型而分別予以特別規定)(2022年新增) | |
能否獨立存在 | 主物權 | 指不依賴其他權利而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
從物權 | 不能獨立存在、須依賴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從屬性:隨所依賴權利的移轉而移轉,隨所依賴權利的消滅而消滅)。如擔保物權、地役權 | |
是否登記生效 | 登記物權 | 物權的設定、變更及終止須經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產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如不動產物權(并非所有的不動產物權都是登記物權) |
非登記物權 | 物權的得喪變更無須登記即可產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絕大多數動產物權均為非登記物權) | |
他物權設立目的 | 用益物權 | 以實現對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意在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用益物權人僅可以對標的物進行使用和收益,不得處分標的物),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等 |
擔保物權 | 為擔保債務履行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設立的他物權。意在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 |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就擔保物折價抵債或者變賣擔保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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