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起訴 | 第一審普通程序 | 簡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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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簡易程序
【所屬章節】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的;
(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述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3.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只能簡易轉普通,不得普通轉簡易)
4.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15日。
適用范圍 |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 2.案件涉及款額2000元以下 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4.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
審理 | 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 |
舉證期限 | 人民法院確定,或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不得超過15日 |
審限 | 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
轉換 | 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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