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執行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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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的執行
【所屬章節】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的執行
行政訴訟的執行
1.執行根據: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3.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50~100元的罰款;
(3)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4)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5)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1)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規定。
(2)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3)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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