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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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起訴
【所屬章節】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起訴
起訴
(一)起訴的期限
1.經過行政復議案件的起訴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知道行政行為,知道起訴期限)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知道行政行為,但不知道起訴期限)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規定的起訴期限。(不知道行政行為,不知道起訴期限)
3.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的起訴期限
對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4.起訴期限延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起訴的條件與方式
1.起訴的一般條件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1.復議前置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復議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自由選擇
(1)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立案的機關管轄;同時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3)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在復議機關受理后,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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