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普通程序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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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第一審普通程序
【所屬章節】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
(一)審理前的準備
1.提交答辯狀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組成合議庭(不可以審判員獨任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證據
4.確定開庭審理的時間、地點,并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
(二)開庭審理(第一審程序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得書面審理)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不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可以不公開)
(三)判決
1.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撤銷判決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判決,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6)明顯不當的。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但被訴行政行為因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不受此限。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如處理期限輕微違法、通知或送達等程序輕微違法情形),但是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等重要程序性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的。
3.履行判決
(1)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2)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3)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4.變更判決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法院審理行政處罰案件時不得變更行政行為,加重對原告的處罰,包括加重處罰幅度或增加處罰內容;對行政機關未處罰的相對人,法院不得判決直接給予處罰。
5.確認違法判決
(1)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①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②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2)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查被告的不作為是否合法。
6.確認無效判決
(1)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2)對于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無效或撤銷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均應作出確認無效判決。
7.經復議的案件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決定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1)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2)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3)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或者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4)復議決定改變原行政行為錯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時,可以一并責令復議機關重新作出復議決定或者判決恢復原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2022年調整)
8.審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宣告判決(略)
(五)審理、判決的一般規定(略)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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